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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政策摘登(四则)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国税发2005]11号;2005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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