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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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珊,范祚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J].广西审计,2002(5):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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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珊 范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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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2]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53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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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在涉及银行持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立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同时,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分别来自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其意义就是以“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业务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其竞争优势十分明显。英国、德国等也在不断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发展本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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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控股公司 混业经营 监管模式 美国 CAMEL系统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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