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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住宿费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姓名:房子磊
作者单位:江苏理工学院计划财务处江苏常州213001
基金项目:江苏理工学院社科基金项目(编号:KYY13519)的资助
摘    要:一、纳税主体辨析学费、住宿费是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高校学费、住宿费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一些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而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因此高校根本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 键 词:高校学费  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  财政拨款  国家税务总局  成本补偿  所得税政策  收费管理  先征后返  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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