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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企业主体与法律人格之关系透视
引用本文:周雅难.多重企业主体与法律人格之关系透视[J].商场现代化,2008(33).
作者姓名:周雅难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摘    要:本文通过对多重企业主体法律人格定位利弊之研究,主张法律人格是前提,它决定了企业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即权利能力,并且得出如果法律赋予某类企业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将会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结论。

关 键 词:企业主体  法律人格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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