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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信誉机制研究——论独立审计委托人
引用本文:课题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誉机制研究——论独立审计委托人[J].经济论坛,2007(5):132-133.
作者姓名:课题组
作者单位:[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河北经贸大学 [3]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一、现行的聘任与付费制度使有效独立审计委托人缺位 1.现行聘任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这意味着:①当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时,独立审计委托人即是被审计人。②当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聘任与解聘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5月18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首先由董事会提议,而非股东直接提议,即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在董事会的掌控之中。总之,现行的审计聘任制度,仍未厘清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关系问题,有效审计委托人缺位,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审计仍缺乏独立性。

关 键 词:审计委托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注册会计师行业  信誉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聘任制度  公司章程  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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