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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摘    要: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关 键 词: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处理  投资业务  公告  税务处理  财政部门  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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