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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引用本文:吴向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J].财会月刊,2011(8):58-58.
作者姓名:吴向阳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潍坊261011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超额累进税率  薪金所得  税率表  第六条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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