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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域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一体登记
引用本文:刘传龙,姜志清.略论海域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一体登记[J].中国房地产,2023(7):69-71.
作者姓名:刘传龙  姜志清
作者单位: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    要:海域是蓝色国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海域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当前各地海域使用权不动产大多只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而海域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一体登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登记的数量很少、缺乏成熟完备的登记办法、操作规程。随着我国海洋产业的发展,海域与建(构)筑物的价值越来越大,对于海洋相关企业、相关权利人向银行抵押融资,扩大生产经营,实现其经济价值,充分发掘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开展海域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一体登记具有广阔的前景,亟需各地积极开展登记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的海域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一体登记办法、操作规程。

关 键 词:海域  建(构)筑物所有权  一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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