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
| |
作者姓名: | 杨姝玲 |
| |
作者单位: |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
| |
摘 要: |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范围应当采“单纯股东主义”模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原告资格的持股时间要求,应当为被诉不当行为发生时,并在诉讼进行期间持续拥有公司股份,在持股数量上,应当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原告股东,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保证原告股东能够代表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关 键 词: | 股东派生诉讼 原告资格 持股时间 持股比例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