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作者姓名:杨姝玲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范围应当采“单纯股东主义”模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原告资格的持股时间要求,应当为被诉不当行为发生时,并在诉讼进行期间持续拥有公司股份,在持股数量上,应当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原告股东,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保证原告股东能够代表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  原告资格  持股时间  持股比例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