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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价格干预措施的修改意见
引用本文:
周玉能.对关于价格干预措施的修改意见[J].价格与市场,2005(1).
作者姓名:
周玉能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利于省级以下政府遏制抢购商品、哄抬价格行为及应对局部地区出现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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