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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摘    要:日前,山东省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时,针对当地工作实际,就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鲁财税[2009]108号)。

关 键 词:再生资源  增值税  山东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地税局  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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