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77号 文件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规定
摘    要: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发票  个人独资企业  预征  个人所得税  货物运输业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合伙企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