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77号 文件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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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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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票 个人独资企业 预征 个人所得税 货物运输业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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