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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作者姓名:
陈娟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虽然对此做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尚不能解决所有权保留买卖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当买受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或对标的物擅自进行处分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应先通知买受人交回标的物,买受人拒不交回时可申请法院强制取回。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契约的救济方法。但若第三人的权利存在于标的物上,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为就物求偿。
关 键 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的取回权
法律性质
效力范围
具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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