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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民企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差异
作者姓名:姚艳虹 肖石英
摘    要:1988年,Organ及其同事首次明确提出了“组织公民行为(OCB)”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有利于组织的角色外行为和姿态,既非正式角色所强调的,也不是劳动报酬合同所引起的,而是由一系列非正式合作行为所构成,它能从整体上有效地提高组织效能。由于组织公民行为超越了正式角色的要求,管理者一般不易察觉员工是否实施了这类行为,也不易凭奖惩制度使员工实施这类行为。”

关 键 词:组织公民行为 行为差异 员工 国企 劳动报酬 合作行为 组织效能 管理者 奖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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