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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物权人多一种选择
作者姓名:邹家健
作者单位:邹家健(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
摘    要:<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小区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关 键 词:物权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 权利 《物权法》 草案 单位 住宅用房 物业管理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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