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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重新招标的三种法定形态:“应当”“可以”“或者”重新招标
作者姓名:
李金升
作者单位: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常有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实施了某些特定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招标投标活动被否决,从而要求重新招标。但是,并不是只要实施特定的行为,就一定会导致重新招标,也有可能是重新评标——重新招标只是或者中的多项选择之一而已。这些行为所导致的选择,从法律的强制性强度来看,有强制是惟一性的,也有自由选择的多重选择性。鉴于此,以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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