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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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远.企业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J].经济纵横,1990(4):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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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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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权利多种类型化原则企业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与其他平等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首先需要为企业配置人格权。否则就不会有企业这个法律实体存在,并使企业这个经济实体丧失法律保护。一般来说,企业与其他平等主体进行商品交换,必须以享有商品和货币所有权为前提,不但商品交换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商品生产也需要以所有权为基础。因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的利用,原料和材料的消耗,都需要企业对上述生产资料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尚未承认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商品生产则需要有经营权。商品交换固然离不开商品所有权这个前提,但并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欲实现其商品价值的企业,为什么能通过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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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权利配置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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