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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摘    要:《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将启用新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旧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将同时作废。 这次换发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适用于1997年以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2000年通过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和1997年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并经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发给新证;1998年和1999年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换发新证,1998年和1999年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换发新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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