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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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海泉,廖焕国.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25(6):119-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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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海泉 廖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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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长沙,410079;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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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单质押贷款能满足广大要保人与保险人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保单质押贷款的标的为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性质为附债权质担保的消费借贷合同.若"资本性"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则其要保人便享有保单质借权;借贷双方对贷款金额可以自由约定,但法律应规定最低额度.保险人及其他金融机构若违约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要保人贷款后应负返还贷款及其利息的义务,但要保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险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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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单 质押 贷款 现金价值 |
文章编号: | 1003-7217(2004)06-0119-07 |
修稿时间: | 2004年6月23日 |
Legal Analysis on Policy Lo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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