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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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的思考[J].国有资产管理,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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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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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国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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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授权经营公司的法律地位 授权经营公司是由政府依法独资组建,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以持股运作的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营运的特殊企业法人。是对其持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资本经营职能,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持股企业国有资产负法律责任的国家授权投资主体。授权经营公司也是企业,代表政府对授权的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营运,并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国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无权干预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以授权经营公司的形式在政府与基层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隔离带,阻隔了政府对基层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直接指挥。隔离带有效地起到缓冲作用,实现了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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