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财政、金融
工业经济
交通运输经济
经济计划与管理
经济学
旅游经济
贸易经济
农业经济
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信息产业经济(总论)
学报及综合类
邮电经济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原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应适用
摘 要:
主持人:我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请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约定是否还有效?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法》
违约金
约定
金条
解除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