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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于万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6(3).
作者姓名:于万军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城市预算编审中心
摘    要:一、“一事一议”出台背景
  吉林省2002年税费改革取消农民“两工”时,为了保证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村内筹资筹劳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要求和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范了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修建村办公室;修建文化体育设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有效防止“乱摊派、乱收费”,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关键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度出现“有事难议成,议成办不成的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按照国家部署,2009年,我省在前郭县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自主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我省又被国家确定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局部试点省份。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各县(市、区)选择183个乡(镇)、17个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试点;10月份,国家加大了对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扶持力度,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由局部试点乡镇(场)扩大到非试点乡镇(场)。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2012年吉林省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又制定出台<<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上述一连串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有效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大安市红岗子乡为例:红岗子乡是从2010年11月份开始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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