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唐门锷.关于文化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上海会计,1988(5). |
| |
作者姓名: | 唐门锷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审计事务所普陀分所 |
| |
摘 要: | 最近我分所对普陀区区属文化企事业进行全行业财务收支审计。在工作中接触到现行会计核算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来探讨。 (一)关于“会计科目” 根据《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会计人员“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只能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科目,“对号入座”。但主管部门规定的科目有时没能切实反映基层的实际。如文化系统的影剧院普遍存在着团体欠款,但没有一个“应收票款”科目,只能“对号入座”列入“暂付款”。明明是“应收”却违背事实列入“暂付”,很容易造成瞬间的错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