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应满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政令统一的宪法要求。现行《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虽合乎宪法规定,其规范效力却面临挑战。一是在规章制定权的设定上,单行法授予规章制定权与该款形成“双轨制”,不利于法制统一。二是该款规定的具体范围有待完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党政合署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特设机构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亦需明确。当前,应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扩大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范围,并明确法条授权的功能在于提供事项范围上的依据,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体系。据此,《立法法》在条文设计上需要增设党政合署机构规章条款,并调整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范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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