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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摘    要:(2012年3月29日财税2012122号)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耕地占用税  技工院校  国家税务总局  免征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部门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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