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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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证券类准备金(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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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证券行业 税前扣除 政策问题 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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