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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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4月6日财税2012]38号)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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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产品增值税 税额核定 部分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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