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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制并不能成为拒付加班费理由
作者姓名:程文华
摘    要:佟女士来信:我于去年3月份入职这家电器公司,岗位为产品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上月,公司安排我兼做保管、统计等其他岗位的工作,按照公司的要求不但每天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该休息的每星期六也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公司没有给我发加班费。我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现在已经实

关 键 词:工时制  劳动合同法  加班费  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  特殊  劳动者  拒付  标准工时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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