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下)
作者姓名:黄德祥
作者单位: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冷水江函授站,417500
摘    要:(上接第9期)(2)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①内部机构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利息费,均不得税前扣除。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讲座  税前扣除  特许使用费  内部机构  管理费  租金  利息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