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
引用本文: | 粟榆.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经济(湖南),2006(4). |
| |
作者姓名: | 粟榆 |
| |
作者单位: | 广东金融学院 |
| |
摘 要: | 从保险理论上说,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佣金的自然人。1992年,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成立,在国内率先引入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我们说,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对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要看到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个人代理人为追求销售业绩和自身利益,夸大保险的作用,挪用侵占客户保费,与客户内外勾结欺骗赔款的事屡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保险个人代理人自身的形象,严重地是由于我国国民对保险行业本来就不了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