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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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学军.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分析[J].电子财会,2006(12):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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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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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学军财务策划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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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③“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其中专栏①用来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专栏②用来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专栏③用来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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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范围 东北地区 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 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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