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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分析
引用本文:王学军.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分析[J].电子财会,2006(12):45-47.
作者姓名:王学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学军财务策划工作室
摘    要: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③“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其中专栏①用来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专栏②用来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专栏③用来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关 键 词: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范围  东北地区  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  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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