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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
引用本文:朱霞,金善达,沈杰.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J].黑河学刊,2013(11):105-106.
作者姓名:朱霞  金善达  沈杰
作者单位:[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2]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400
摘    要:针对当前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违背立法技术要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容易造成罪刑失衡等缺陷,刑法学界提出了行为性质说和对象性质说,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缺陷。对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应该遵循刑罚体系的内部协调、适应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走私罪罪种的划分应采行行为对象性质标准。

关 键 词: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  缺陷  选择依据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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