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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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霞,金善达,沈杰.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J].黑河学刊,2013(11):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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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霞 金善达 沈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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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2]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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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当前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违背立法技术要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容易造成罪刑失衡等缺陷,刑法学界提出了行为性质说和对象性质说,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缺陷。对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应该遵循刑罚体系的内部协调、适应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走私罪罪种的划分应采行行为对象性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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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 缺陷 选择依据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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