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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的模模式式选选择择与与制制度度构构建建
作者姓名:闫海
作者单位:1.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    要:巨灾保险可以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和保障,是最基本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是国家灾害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以旱涝和地震灾害最为严重。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全球最严重自然灾害中,近1/6发生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在近年来我国应对频发和严峻的巨灾风险中捉襟见肘,巨灾保险立法受到的日益关注,例如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2008年修订《防震减灾法》第45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2009年修订《防洪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是,上述宣示性立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设计,以至仅为纸上的法律,实践中我国保险业对巨灾损失的赔偿只有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因此我国立法亟待进一步明确巨灾保险模式并构建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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