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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登上市场经济大舞台
作者姓名:杨萍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摘    要:全国人大七届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审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服务商标注册制度的自此诞生,将服务商标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给予了其与商品商标相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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