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奖品拒绝假冒伪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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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元旦,某娱乐城举办有奖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公告中明确规定:凡在本娱乐城消费满40元,赠奖券一张,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消费者姚某带女儿到娱乐城游玩花费了80多元,获得奖券二张,经抽奖获得一个一等奖,奖品是一部手机(标价3500元)。姚某经使用后发现该手机质量低劣,机易、电池、充电器等均是拼凑而成。姚某要求娱乐城更换,但娱乐城负责人认为手机作为奖品是一种赠与,不是销售商品,这部手机的价值已远远超过消费的80元,因而不同意更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经派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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