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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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应利.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5(2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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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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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李应利(暨南大学珠海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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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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