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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益联营法的适用性
引用本文:唐建新,李青原.浅谈权益联营法的适用性[J].新智慧,2001(14).
作者姓名:唐建新  李青原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公司兼并和收购(以下简称“并购”)越来越成为公司增强自身实力、实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公司并购时有两种处理方法:权益联营法和购买法。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并购后的公司将会产生一定甚至重大的经济影响,因而在公司并购时对方法选择的争论引起了国际上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一、西方对权益联营法使用的观点 众所周知,在权益联营法下,公司管理层可随意通过并购来操纵公司业绩,因而西方各国对权益联营法的采用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例如,英国(标准会计实务报告》(SSAP)第23条就设计了4条标准,强调只有股权联营的连续性真正保持下来时,才能使用权益联营 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也规定了权益联营法使用的三个标准:参与合并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绝大多数参与交换与合并,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当以及备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企业中保持与合并前实质上同样的表决权和股权,并且强调了即使符合上述所有三项标准,也仅仅在能够证明购买方不可确定时,才能在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时使用权益联营法。这些说明国际上对公司的会计处理都偏向于使用购买法,而只有极少数情况才使用权益联营法。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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