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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散公司诉讼的起诉条件——对法释[2008]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评析
作者姓名:张三保
作者单位: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摘    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起诉条件规定得比较粗略,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法释[2008]6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条件比较苛刻,也没有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限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对法定的起诉事由理解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限。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持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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