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企业对外币报表折算依据的是《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它要求采用现行汇率法进行折算。笔者认为,根据《暂行规定》,我国的合并理论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若按传统的折算理论分析,采用现行汇率法则意味着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暴露在汇率风险下,并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当地的效用来计量,因此,不能体现母公司理论下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而且,考虑到现阶段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大都是销售母公司的出口商品、汇回货款并向母公司分利,属于母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也不适用现行汇率法。另外,《暂行规定》中所采用的现行汇率法与美、英及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现行汇率法并不完全相同。从外币报表各项目所选择的折算汇率来看,两者最大的差别是利润表“应付利润(应付股利)”项目所选择的汇率不同。我国规定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而美、英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该项目采用“特别做法”,即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日的汇率进行折算。笔者认为对于利润表项目,在现行汇率法下,一般可以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予以折算,由于收入、费用等是大量、频繁发生,也可以按平均汇率进行折算。但对于应付利润(应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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