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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机关权限的完善
作者姓名:钟淼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审计机关权限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资格和职权的范围。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具有如下特征:①权威性。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加以确立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②强制性。审计机关权限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否则就要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专属性。审计机关权限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依法专有,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拥有审计机关权限。④广泛性。由于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独立经济监督活动,为了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否以及效益如何,审计必然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因此,法律赋予审计机关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各种审计权限。当前,我国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审计权限虽然已比较充分,但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其正常履行自身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局限以及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政府审计机关职权未能得到有效的行使,严重影响了审计执法的效果和审计权威。一、要求报送资料权和审计调查取证权被迂回规避《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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