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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    要:<正>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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