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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
作者姓名:山文岑
作者单位:烟台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364025
摘    要:文章认为 ,我国《票据法》的恶意抗辩应采用“损害认识说” ;恶意认定的时间点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 ,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应以票据到期日或行使票据权利时为准。“明知抗辩事由”不包括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对其直接前手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 ,债务人为恶意抗辩 ;恶意的内容不涵盖重大过失。

关 键 词:票据抗辩  恶意  恶意抗辩
文章编号:1004-4914(2004)09-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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