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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环境系统对其可采性的影响
引用本文:马瑞刚.论电子证据的环境系统对其可采性的影响[J].金卡工程,2009,13(4):25-26.
作者姓名:马瑞刚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公证处;
摘    要: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才能被法官采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可采性产生了新的挑战。而电子证据产生的环境系统可以来很好的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有效,同时针对电子证据这一特殊证据形式,更具有操作性。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可采性  环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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