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环境系统对其可采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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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瑞刚.论电子证据的环境系统对其可采性的影响[J].金卡工程,2009,13(4):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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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瑞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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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茌平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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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才能被法官采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可采性产生了新的挑战。而电子证据产生的环境系统可以来很好的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有效,同时针对电子证据这一特殊证据形式,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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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证据 可采性 环境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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