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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核算期限又变了!
引用本文:张文莉.应收利息核算期限又变了![J].中国审计,2002(5):62.
作者姓名:张文莉
作者单位:审计署金融审计司
摘    要:应收利息——金融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应收利息是金融企业资产类科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自1993年至今,财政部对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规定,已依次由3年、2年、1年、半年、180天、90天做了6次调整,期限逐次缩短。在此仅对有关规定的变化做一简单的统计,以求金融审计的同行共同明确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规定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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