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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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昌伟.试析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财经政法资讯,2005,21(3):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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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昌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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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第七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的确认,并把该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地来说,该区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其他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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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 试析 原因行为 违约责任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研究所 当事人 法学 生效 合法 过错 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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