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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后离”
作者单位:华中理工大学审计处
摘    要:处级干部、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华中理工大学已开展多年,1991年出台的《华中理工大学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和1994年出台的《华中理工大学关于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试行)》,使我校干部离任审计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我校离任审计工作也经历了一个开始被审者不理解、接受不了到普遍欢迎直至要求离任审计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是与学校领导的一贯重视、支持分不开的。我校开展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开展这一工作时,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责任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工作(经营)业绩进行全面审查、考核和评价。处级干部、厂长(经理)离任前如需审计,往往是审计部门在接到校领导批文或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后才能立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这期间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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