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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理销售中告知义务的承担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于2008年2月26日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购买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发起设立的“中金策略”基金,次日上午被告建行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办理证券开户手续,代原告申请购买10万元的“中金策略”。2008年9月27日,原告决定将欲购买的“中金策略”赎回,以便现应获得的7万余元收益。但此时,被告建设银行告知原告其“中金策略”因交易失败,原告自始就未能购得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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