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管理费的条文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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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辉.收取管理费的条文应修改[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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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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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新城子区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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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91号](以下简称“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实施的,不适合市场经济实际。 问题一:收费标推。《规定》第(一)条二款:“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应根据个体工商业户从事行业的利润率高低或收益额大小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点五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拔收益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收取。”这个收费办法制定实施时全国处于计划经济,商业利润很低(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今天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允许个体经营,商业利润一般都超过百分之二十,甚至百分之五十以上。“对从事购销活动的”还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管理费,显然已不符合“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应根据个体工商业户从事行业的利润率高低或收益额大小确定”的原则。根据现实的商业利润率应该适当提高从事购销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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