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界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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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浩.浅议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界定原则[J].财会通讯,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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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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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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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细化诠释:“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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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主体 界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 中国境内 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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