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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二次核审” 加强办案监督
引用本文:宪法 ,仁云.实施“二次核审” 加强办案监督[J].工商行政管理,2002(15).
作者姓名:宪法  仁云
摘    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一般程序案件必须经过核审程序才能办理结案手续。但由于“一次核审”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的弊端,法制机构就每一案件提出的具体核审意见,往往不能完全得到落实和执行,以致案件核审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防范作用。为此,江苏扬州广陵工商分局从!,,,年开始探索实施案件“二次核审”制,制定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程》。法制部门在核审各部门报送的案件时,着重对其立案、强制措施、调查取证以及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对核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办案机构补正。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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